如何跟執法人員正確解釋排氣管法規避免被冤枉開單!
感謝imprezasaga大大的無私奉獻!!
將下列資訊列印下來放在車箱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
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
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
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
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
並應沒入。
應對方式:
一.
只要有排氣管也就是消音器(且有防燙蓋),就不能開設備不全。
二.
變更致影響行車安全,由於警察只是執法人員,並非專業人士,影響行車安全部份並非執法人員能判斷的,除非該員有ARTC車測中心之類的相關資歷或證照(如果有證照,請它出示證照以茲證明)。
三.排氣管變更的規定,在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第四條第二款中有明文規定,本項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相關規定請參閱第十頁。
四.有裝置防燙蓋卻被刁難的話,請參閱第十一頁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五.請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否則將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四章第125條瀆職罪,依法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請參閱第十一頁有相關法律規定。
六.拒簽罰單並不構成妨礙公務罪,向執法人員表達個人意見是個人的權益,不需受到執法人員妨礙公務的威脅,中華民國刑法第五章妨礙公務罪請參閱第十二頁。
七.每個人都有權利向執法人員詢問它的警員編號(臂章上面鴿子標誌下方也應有編號),可以依此編號向台北市警察局政風室、警政署政風處檢舉(請參閱第十三頁)。
八.需要立法委員的幫忙,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的各委員電話請參閱第十四頁。
第十八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
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
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
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
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
者,吊銷牌照。
應對方式:
一.排氣管在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裡面的設備分類為其他設備(參閱第十頁),並非歸類為車身、引擎、底盤、電系任何一項,開第十八條是依法無據。
環保署非專業人員的噪音檢測應對方式:
一.環保署人員檢測排氣管噪音前,請它出示車測專業人員的證明及證照(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中第十一條中有提到,參閱第十八頁),並非有器材就叫專業,不然拿個鍋鏟就代表可以作出滿漢全席?
二.請自稱專業人員的環保署專家解釋一下(參閱第十六頁)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的作業程序,何謂加速噪音?何謂原地噪音?
三.加速噪音標準裡面提到:機動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速行駛狀態下,測出之最大音量,請注意行駛狀態四個字,所以不能把車子架起來亂摧一通,如果架車起來亂摧一通此檢驗方式不合規定。除非環保署人員有辦法把儀器依照標準安裝在車上騎在道路上測試,否則可以直接要求不檢測此項目。(事實上第九條已說明路邊檢測只能檢測原地噪音)
四.原地噪音標準裡面提到: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音量,所以檢驗人員沒有引擎轉速表等相關儀器的話,是沒辦法作檢測的。
五.檢測標準並非以背景噪音加10分貝為標準,要按照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第十八頁)中的原地噪音標準表格上明載為99分貝及94分貝另外再加5分貝(依車輛出廠日期當時的環保規定)。
六.請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否則將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四章第125條瀆職罪,依法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請參閱第十一頁有相關法律規定。
七.拒簽罰單並不構成妨礙公務罪,向執法人員表達個人意見是個人的權益,不需受到執法人員妨礙公務的威脅,中華民國刑法第五章妨礙公務罪請參閱第十二頁。
(第20~24頁有相關公文,可以直接拿給警察看,請它不要亂開單)
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一、本點汽車設備變更項目須經交通部委託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審驗合格,並繳驗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引擎
使用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
含單、雙燃料)
應符合「汽車變更使用液化石油氣燃料系統車型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之規定,並繳驗下列證件:
1.改裝完成檢驗合格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九)。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工廠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加蓋公司章,其營業項目應列有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
3.負責改裝技術人員證件影本並蓋公司章(政府機關舉辦之液化石油氣汽車課程講習合格證件)。
4.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檢測合格證件影本並加蓋公司章(同改裝廠、同廠牌、同型式)。
5.改(加)裝設備完(免)稅證件。
使用壓縮天然氣為燃料者(
含單、雙燃料)
應檢附逐車經車輛專業機構依附件十三規定檢測天然氣燃料系統審驗合格報告及改(加)裝設備完(免)稅證件。
車身
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
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靜態強度」規定。
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
應符合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
車身變更打造全高三‧四公尺以上大客車及三‧五公尺之其他車輛
應符合第三十九條第十六款、第十七款之規定。
底盤
車輛後懸部分大樑
應符合「車輛後懸部分大樑變更審驗作業要點」之規定。
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設備
應符合「使用中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查及登檢作業規定」之規定。
其他設備
大客車座椅拆減
大客車座椅拆減未涉及變更車體或座椅配置之情形者,應向公路監理機關過磅登檢,辦理座位數變更登記。
大客車座椅材質或配置換裝
、內裝整體整修換裝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應符合內裝材料難燃性測試之大客車,有更新換裝座椅材質、換裝座椅配置或內裝整體整修換裝之情形,應檢具換裝座椅來源證件、座椅材料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及座椅合格施工廠商切結書(註記裝用車輛牌照或引擎、車身號碼並加蓋公司章),向公路監理機關過磅登檢,辦理變更登記。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免經符合內裝材料難燃性測試之大客車,變更座椅後向公路監理機關過磅登檢,辦理座位數變更登記。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二、本點設備變更須原車輛製造廠、車輛代理商或車輛修理廠出具改裝證明及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
(一)本項汽車設備變更須由原汽車(底盤)製造廠、汽車代理商或依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其營業項目列有汽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車修理業者(以下簡稱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
車身
車身式樣變更(或附加設備
):附加吊桿、傾卸式、攪拌式、多層式
1.須經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
2.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3.不得遮蔽號牌及燈光。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防撞桿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後申請變更者,須經汽車車廠出具安裝證明文件,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變更者,得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本項設備檢驗標準:
(1)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2)不得遮蔽號牌及燈光。
(3)不得有銳利角及邊緣。
(4)不得突出車身兩側,致影響行車安全。
(5)前方延伸長度應在三十公分以內,後方延伸長度應在二十五公分以內,且後懸部分應符合第三十八條規定。
電系
頭燈(氣體放電式頭燈)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後申請變更者,須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具(泡),為近光頭燈者另應裝設具自動調整垂直傾角之裝置,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後申請變更者,須經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變更者,得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其氣體放電式頭燈得免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
(1)由燈前一公尺處之頭燈試驗器進行量測,如圖一、圖二所示。(單位為公分)。HH線及VV線為穿過近光參考軸之水平面與垂直面和此螢幕的交叉點。角度HVH2-HH為十五度。
(2)近光燈需提供足夠清楚的明暗截止線(cut-off)以作為調整之用,在配光螢幕VV線左側為水平直線,而另一邊則不應超越HV/H2線(圖一)或HV/H3/H4線(圖二)上方。
(3)應校準近光光束使明暗截止線水平部份位於HH線下方十公分處,其轉折處應位於VV線上。若校準後無法符合近光燈之配光要求,允許在水平方向左右各0‧五度(八‧七五公分)範圍及垂直方向上下各0‧二度(三‧五公分)範圍內。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二)本項機器腳踏車汽車設備之變更須經原機器腳踏車製造廠、機器腳踏車代理商或機器腳踏車修理業(以下簡稱機器腳踏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
電系
頭燈(氣體放電式頭燈)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後申請變更者,須經機器腳踏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具(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後申請變更者,須經機器腳踏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辦理變更登記。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變更者,得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其氣體放電式頭燈得免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
(1)由燈前一公尺處之頭燈試驗器進行量測,如圖一、圖二所示。(單位為公分)。HH線及VV線為穿過近光參考軸之水平面與垂直面和此螢幕的交叉點。角度HVH2-HH為十五度。
(2)近光燈需提供足夠清楚的明暗截止線(cut-off)以作為調整之用,在配光螢幕VV線左側為水平直線,而另一邊則不應超越HV/H2線(圖一)或HV/H3/H4線(圖二)上方。
(3)應校準近光光束使明暗截止線水平部份位於HH線下方十公分處,其轉折處應位於VV線上。若校準後無法符合近光燈之配光要求,允許在水平方向左右各0‧五度(八‧七五公分)範圍及垂直方向上下各0‧二度(三‧五公分)範圍內。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三、本點汽車設備變更須經合法業者辦理,並繳驗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一)本項汽車設備變更須經依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其營業項目列有汽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車修理業或與變更項目有關之合法業者辦理改(加)裝。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車身
絞盤
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加裝聯結器(貨車兼供曳引)
1.非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車輛,出廠證或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載明有總聯結重量者。
2.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車輛,且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中有註明總聯結重量者。
車身式樣變更(或附加設備):罐體、槽體
應符合第三十九條第二十五款之規定。
車身式樣變更(或附加設備):蓬式、柵式、補胎機具、附水槽、昇降機、廂式、框式、平板式、冷藏、冷凍、保溫
1.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2.裝置於車身後方時不得突出車身兩側;裝置於車身兩側時不得突出車身後方,致影響行車安全。
底盤
懸吊系統之避震器
變更後不得超過原核定車身高度。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二)本項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須經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其營業項目列有機器腳踏車製造業或機器腳踏車修理業或與變更項目有關之合法業者辦理改(加)裝。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車身
身心障礙特製機車
汽車所有人應檢具汽車變更登記書、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行車執照、車輛改裝之合法業者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變更登記。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四、本項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列為檢驗項目。
(一)汽車設備變更: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
車身
空力套件(含汽車裙部、擾流板、尾翼)
1.不得突出車身兩側及前、後方,致影響行車安全。
2.不得有銳利邊角。
3.不得阻礙駕駛人的視線。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輔助階梯
1.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2.不得有銳利邊角。
3.不得突出車身兩側,致影響行車安全。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其他設備
排氣管
1.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2.排氣管不得突出車身兩側,其最低點與地面距離不得少於十公分。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二)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
其他設備
照後鏡
1.應與車身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2.不得影響駕駛人視角。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排氣管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車身
車身外殼
原機器腳踏車製造廠或機器腳踏車代理商宣告該車型外殼已停產者,可更換同廠牌同型式系列外殼。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十二、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1. 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1.1 車種代號相同。
1.2 廠牌及車輛型式系列相同。
2. 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之表面幾何中心點、前後端相對消音器本體水平高度並距端緣三公分(容許範圍0.五公分)處及裝置固定點(若為內凹式構造,則取最接近之表面)等位置量測之溫度應符合左列規定:
2.1 鋼鐵材質者:量測溫度不得超過攝氏六十度。2.2 樹脂材質者:量測溫度不得超過攝氏七十度。3. 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於正常騎乘或停放狀態,無碰觸乘員或行人肢體情形者,得免本項隔熱防護裝置檢測。
中華民國刑法
第四章 瀆職罪
第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7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妨礙公務罪
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6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或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
第137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9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第141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政風檢舉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政風室
政風檢舉專線:、傳真:
內政部警政署
地址:10058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7號
檢舉電話:(查處科)
(預防科)
電話: 、
傳真: 、
立法委員交通委員會聯絡方式
王幸男
國會研究室:
台南服務處:
朱鳳芝
國會研究室:;
龍澤服務處:
江連福
國會研究室:;
太平服務處:
大里服務處:
李鴻鈞
國會研究室:;
泰山服務處:
林明溱
國會研究室:;
南投服務處:
南投中興服務處:
林建榮
國會研究室:;
立法委員林建榮服務處:
羅東服務處:
徐耀昌
國會研究室:
頭份服務處:
苗栗服務處:
公館服務處:
曹爾忠
國會研究室:;
馬祖服務處:
郭玟成
國會研究室:
郭玟成委員服務處:
陳根德
國會研究室:
桃園市服務處:
龜山服務處:
蘆竹服務處:
楊仁福
國會研究室:;
花蓮服務處:
楊麗環
國會研究室:;
桃園服務處:
葉宜津
國會研究室:;
新營服務處:
永康服務處:
蔡錦隆
國會研究室:;
台中服務處:;
羅淑蕾
國會研究室:
民權服務處:
中山服務處:
大同服務處: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九三00六六三三七D號令、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九三B0000六四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四條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機動車輛之噪音檢驗項目分左列二種:
一、加速噪音:指機動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速行駛狀態下,測出之最大音量。
二、原地噪音:指機動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音量。
第 三 條 機動車輛之噪音檢驗分類如左:
一、新車型審驗。
二、新車檢驗:包括新車抽驗及新車申請牌照檢驗。
三、使用中車輛檢驗:包括不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及使用中車輛申請牌照檢驗。
前項第一款新車型審驗及第二款新車檢驗,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辦理。其設置及管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 四 條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左表:
單位:dB(A)
加速噪音檢驗
轎車、旅行車
小客車、貨車及經公告之特殊車輛≦3.5公噸
貨車、大客車及經公告之特殊車輛>3.5公噸
機器腳踏車
車種分類
施行日期
≦50c.c
>50c.c.
≦100c.c.
>100c.c. ≦175c.c.
>175c.c.
<150 kW
≧150 kW
第一期
80.1.1
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
81
86
86
75
78
81
81
第二期
82.1.1
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
78
83
83
72
75
78
78
第三期
94.7.1
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
76
79
82
83
72
75
78
81
第四期
96.1.1
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
74
77
78
80
72
75
77
80
備註
1.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須符合第三期管制標準。民國96年1月1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須符合第四期管制標準。
2.機器腳踏車175c.c.以下人工排檔車第三期管制標準為表列管制標準加1 dB(A)。
3.第四期管制標準之新車抽驗管制標準為表列管制標準加1 dB(A)。
4.第四期管制標準之附加規定:
(1)配備直接噴射柴油引擎之轎車、旅行車與3.5公噸以下小客車、小貨車管制標準加1dB(A)。
(2)總重2公噸以上越野車(for off-road use)引擎功率³150 kW者管制標準加2 dB(A);引擎功率<150 kW者管制標準加1 dB(A)。
(3)手棑五檔以上大馬力之轎車、旅行車與3.5公噸以下小客車引擎功率>140 kW,且功率質量比>75 kW/公噸,並以三檔50 km/h測試出場車速超過61 km/h以上者,管制標準加1 dB(A)。
5.第二期管制標準係以76年9月17日修訂之CNS5799 D3058及79年5月9日修訂之CNS3110 D3033進行測試。
6.第三期及第四期管制標準之訂定基準係以EEC 70/157(ECE R51-02)、97/24/EC(ECE R41-03)及ISO 362 第三版為參考測試方法,前述歐盟及ISO測試方法較第二期管制標準之測試方法CNS5799、CNS3110嚴格,噪音檢驗值較高。
原地噪音檢驗
轎車、旅行車
小客車、貨車及經公告之特殊車輛≦3.5公噸
貨車、大客車及經公告之特殊車輛>3.5公噸
機器腳踏車
車種分類
施行日期
≦50c.c
>50c.c.
≦100c.c.
>100c.c. ≦175c.c.
>175c.c.
<150 kW
≧150 kW
80.1.1
(上限值)
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
103
103
107
95
99
99
99
使用中車輛檢驗
為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 dB(A),但不能高於民國80年1月1日新車型審驗上限值。
94.7.1(上限值)
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
96
(100)
97
98
99
84
90
94
94
使用中車輛檢驗
為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 dB(A),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不能高於94年7月1日新車型審驗上限值。
備註
1.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須符合94年7月1日管制標準。
2.後置引擎之轎車、旅行車管制標準為100 dB(A)。
3.原地噪音檢驗94年7月1日前係以76年9月17日修訂之CNS5799 D3058及79年5月9日修訂之CNS3110 D3033進行測試。
4.94年7月1日管制標準之訂定基準係以EEC 70/157(ECE R51-02)、97/24/EC(ECE R41-03)及ISO 362 第三版為參考測試方法。
第 五 條 新車型審驗,應由每一製造或進口或合格車身打造廠商持憑檢驗機構檢驗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檢驗證明文件應載明加速噪音及原地噪音之檢驗結果。
第 六 條 依前條新車型審驗合格之機動車輛,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或期間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或委託檢驗機構辦理抽驗。抽驗結果不合格者,撤銷其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
第 七 條 申領機動車輛牌照者,應持憑經檢驗機構檢驗之證明文件,或檢附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經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登記檢驗合格後發給。
第 八 條 (刪除)
第 九 條 使用中車輛不定期檢驗於停車場、站、路旁等處所,由地方主管機關臨時施行,必要時會同有關單位辦理。
前項噪音檢驗項目為原地噪音。
第 十 條 使用中車輛定期檢驗及申請牌照檢驗,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施行。定期檢驗並得委託汽車委託代檢驗廠商辦理。
未依規定期限參加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之汽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噪音檢驗項目為原地噪音。
第 十一 條 依本辦法執行加速噪音檢驗之人員,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書者為限。
第 十二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交通部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委託代檢驗廠商執行原地噪音檢驗之人員、設備作定期或臨時檢查。其經檢查不合格者,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處理。
第 十三 條 依本辦法由檢驗機構檢驗所需之費用,廠商應自行負擔。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所用檢驗方法及檢驗儀器,有國家標準者,依國家標準,
未訂國家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認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
汽車設備變更規定
(公路總局)
http://www.thb.gov.tw/main_03.htm
刑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環保法規資料中心)
http://law.epa.gov.tw/zh-tw/laws/177960337.html
撰文者[摩特藝術]saga
2009/03/28
- 5月 11 週三 201121:24
Inui 動力機械╭★如何跟執法人員正確解釋排氣管法規避免被冤枉開單!
- 5月 11 週三 201120:48
Inui 機械動力╭★ 市售改裝排氣管 迷思破解
原文轉自: http://www.buybike.com.tw/web/SG?pageID=26263 市售改裝排氣管 迷思破解 家住巷內,每當夜深人靜的時候,任何聲音都被放大了好幾倍,門前的馬路恰好是上坡,只要是車,經過這裡的聲音顯的格外清楚,一個晚上下來,不知道要聽幾百上千種的排氣管。 這是一般民眾得困擾,我並不這麼認為,反而時常秉持阿Q精神,分別為每一部汽機車進行引擎的「排氣檢驗」,聽一聽這部車市不是虛掉了,引擎飽不飽滿,特別是裝了改裝排氣管的車乎嘯而過,更可以依據轉速拉升的時間與聲音位置,來判斷這部車改的好不好。 隨著聽檢的時間增長,便能察覺不少改裝車其實是「音不符實」,排氣管給人的聽覺性能遠勝過實質的加速表現,大老遠就聽見聲音,通過時轟天大響,離開之後,吵了老遠發現,車子其實並沒有跑多遠。 顯然,國人對於排氣管的改裝仍存不少錯誤的觀念,處處是迷思。 讓我們再複習一次內燃機的動力行程:進氣、壓縮、燃燒、排氣,引擎就是透過這四種形成發出動力,每一個行程都很重要,但為什麼排氣行程特別受大眾的偏好 ? 很簡單,改排氣管是最容易著手的改裝套件,第一、排氣管的施工容易,不需要拆引擎,也不需要調整太多東西。第二、改排氣管很容易被別人看見,就算不被看見,以會被聽見。第三、無論效果如何,改排氣管之後產生的聲浪,往往給人性能提升的感覺,也就是所謂的聽覺馬力。 言歸正傳,改排氣管會不會增加性能?是的,改排氣管的確可以增加性能,但並不是每部車改了排氣管都可以增加性能,也不是任何一種改裝排氣管都可以增加性能。也就是說,適度的、正確的改裝排氣管才可以增加性能,對於國產機車而言,改裝排氣管往往會得到反效果,你難道沒發現嗎?許多改改裝管在裝上以後,低速扭力反而比原廠還要差勁,此時,店家一定會說:「改管之後,傳動一定要跟著配合 ,普利珠配輕一點、大小彈簧改硬一點,就好了。」換好之後,你又會發現,車子的加速多少被得到提升,但是極速好像沒有比較好,甚至是縮水 … 回頭找店家,他一定會說:「是你引擎不夠,要改大缸就可以啦!」就這樣,捧了一堆錢改了汽缸,真了,之前的問題的確得到改善,卻又換來耗油、不耐用的下場。 這是時常出現在改裝速克達界的案例,這其實是一種惡性循環,與其說是店家削你一噸,還不如承認自己笨。所以,你問改善排氣管會不會提升性能呢?其實還有許多需要注意的環節。 一直以來,我認為直通管是最好的設計,因為直通管可以做到最理想的回壓控制,由於直通管沒有隔版,排氣所受的干擾最小,藉由管徑的粗細長短,就可以調配出最適當且穩定的回壓。這畢竟是理想,直通管的噪音實在太吵,根本過不了噪音檢測。再說,若要將直通管做得夠安靜,便需要很長很長的消音段 ( 直通形式 ) ,這樣的直通管搞不好比一部車還要長,根本不切實際。 在一切條件設定妥善的前提之下,改裝排氣管確實有增加性能的效果,其中的原理從何而來?答案是回壓,什麼是回壓?回壓是氣體前進時同時對後方氣體造成的壓力,要知道,引擎的排氣並不是一氣喝成,而是一次一次、一團一團的氣團,氣團的密度甚高,並且前方氣團和後方氣團之間將形成負壓狀態,假如氣團之間的距離適當,中間的負壓會吸引下一顆氣團,形成一種往前方牽引的力量,所以排氣順暢,引擎力量得以發揮,這就是適當的回壓。 反之,氣團與氣團之間距離太進,前方氣團將阻礙後方氣團的前進,也就是排氣阻礙,妨礙引擎轉速的上升,這就是回壓過大,也就是所謂的「排氣管塞住了」。再者,假如氣團之間的距離太遠,前方氣團吸不了後方氣團,這也會造成排氣的阻抗,限制性能的提升,這就是「管子太通」,也就是回壓不足。 原廠的排氣管很爛嗎 ? 不是的,與市售改裝管比較,原廠排氣管不見得最好,但絕對是最全面的。 之所以全面,是因為原廠設計排氣管必須考量的條件是最多的,必須要兼顧法規、成本、內用,以及相當程度的性能,嫌原廠排氣管爛,主要是嫌原廠館性能不好,這是因為原廠必須把性能排在最後,假如不能符合法規,成本過高,無法通過保固,這樣的排氣管絕對不會出現在你的眼前,其他的原廠零件也是同樣的道理。 我不能說原廠排氣管是最好的選擇,因為任何一具引擎都有提升性能的空間,也就是改裝的空間,但原廠排氣管絕對是最保險的選擇。保險,代表了全面,這肯定是改裝或副廠排氣管辦不到的地步,假如你要求寧靜、省油、起步佳…如此囉嗦的要求,說真的,除了原廠之外,還真不曉得要選什麼管子。 自從進入環保二期之後,國產機車就勢必需要裝載觸媒轉換器,藉著鉑、 X( 銠 ) 、鈀…等貴重金屬的氧化與還原能力,降低排放廢氣的汙染。由於排氣必須通過觸媒轉換器,而觸媒轉換器的結構像是蜂窩一樣,所以將造成排氣回壓的增加,回高壓,便不利於高轉速,馬力於是降低。 所以,觸媒確實會降低引擎的性能,但其實這是一種迷思,我們必須弄清楚以下這幾種事情,第一、速克達引擎著重的是低速扭力,適合的最高轉速不超過 8000~9500rpm ,說實在的,根本不需要低回壓設定。第二、觸媒轉換器成分是鉑、 X( 金老 ) 、鈀…等貴重機屬,這都是成本極高的東西,一昧的嫌棄這些貴金屬,是不是很奇怪呢 ? 第三、剖開國產速克達原廠排氣管,你會發現多數排氣管仍選擇盡量降低觸煤轉換器帶來的性能損耗,埋設的位置大有文章。 純以性能的角度來看,觸煤轉換器確實與馬力作對,但並不是無解,像是更換加大口徑、減少密度、縮短長度的運動型觸媒換器,就可以兼顧環保與性能,目前新世代汽車紛紛採用觸媒前後均埋設一支含氧感知器,就是不要讓改裝者拆除觸煤轉換器,污染環境。只是國內的機車製作成本低、改裝限制少,執法不嚴格,與其花大錢開發運動型觸煤轉換器,導不如換一支沒有觸煤的排氣管比較省事。觸煤的學問,就是如此間單而已。 最大的差別是「價錢」,速克達的排氣管進口貨動輒上萬,一般常見的國產改裝排氣管則是從一千出頭到三、四千,最貴一點的大約五、六千,價格只是進口貨一半。其次是效果,我不能說進口管提升性能的效果最好,這還要加入改裝條件等原因,可以確定的是,進口管的設定方向比較清楚,公道使用、競技專用、視覺一拜…訴求的目的都十分明白。 問題可多了,一般來說,國產排氣管的技術層次不成問題,台灣人是最厲害的零件製造專家,我們的汽機車零配件技術世界一流,燒排氣管的技術不成問題,問題在於人的想法,就我所見,大多數改裝排氣的回壓偏低,造成低轉速不佳,輕者重新設定傳動系統,重者改缸、拉行程,到頭來,你根本搞不清楚車子究竟是怎麼變快的,究竟是人改車,還是人被車子改了,似乎也不太重要了。 錯!反而是越細越好,多數改裝排氣管的設計者均忽略了一個重點 - 頭段的口徑,市面上的改裝排氣管頭段均有過大的問題,這會造成回壓不足,於是就要靠尾管設計來彌補回壓,埋設更多的隔板,於是減低高轉速的表現,這是亡羊補牢的設計。最好的設計是頭段不要比原廠粗 ( 即使是專供改缸使用,也只能稍粗一些些 ) ,細心的讀者會發現,許多知名改裝品牌所設計的頭段大有文章,他們的頭段口徑通常不會大於原廠 ( 甚至還比原廠細的作法 ) 。你一定要懷疑,那麼細的頭段如何提升性能?箇中巧妙在於排氣管口徑大小的變化,採用小口徑的頭段是為了維持扭力,至於高轉速的表現,則是交給逐漸放大的中尾段,這種漸次擴大的設計需要燒製許多不同口徑的鋼管,成本較高,中低價位的國產管實在難以辦到。 說實在的,除了弄懂原理,還要勇於嘗試,才能找到適合你愛車的排氣管。進口管或許可以完成不錯的表現,但價格太貴,實在難以下手。假如你選擇的是國產改裝排氣管 ( 相信是絕大多數人的選擇 ) ,還是建議你先從觀察頭段的口徑開始, 置於焊接的施工精度、管壁內部是否滑順…這都是觀察重點。 文獻出處:Biker機車人雜誌 12月號 圖文資料修改:Buy Bike Websie
改排氣管真的可以提升性能嗎?
對於直通管的看法
回壓是什麼東西?為什麼那麼講究回壓?
原廠管很爛,一定要換掉,是嗎?拆掉觸媒可以提升性能?
原廠的排氣管裝有觸媒,這就是造成車子沒力的原因嗎 ?
國產管、進口管究竟有什麼差別?
一般的國產管問題在哪裡?
排氣管口徑是不是越粗越好?
怎麼選擇排氣管才不會吃虧?
- 1月 29 週六 201110:02
Inui 好車分享╭★ 張菲最愛騎重機下鄉跑遍台灣,他說:「就像古代皇帝微服出巡,讚啦!」
天氣深秋入冬,綜藝大哥大張菲仍豪情不減,每周騎著重機跑遍台灣,他說,每個人選擇生活的方式有很多種,有「人是靠撕日曆在過日子,那一點意義也沒有,我用最真的心,去感受人生的每個片刻。」上周,他才剛跟車隊遊玩六福村回來,60多歲的年紀,心還像20幾歲般年輕。 張菲從小就有一個重機夢,就像古代人一樣,一生也許希望擁有一匹屬於自己的馬,一直到3年前7月,他考到重機執照,並且花150萬元買了全新的哈雷機車,再花80萬元送廠改裝成自己心裡最初夢想的模樣,他眉飛色舞的說:「遠遠聽到它噗噗噗引擎發動的聲音,不知有多迷人。」 從此,他固定跟車友聚會,遊遍全台灣300多個鄉鎮,「花蓮附近好美,中橫公路那段懸崖峭壁,真是大自然的鬼斧神工,而瑞穗到台東那段,奔馳其中,台北的煩惱全都忘光。」有一次西騎到高雄旗津,看新聞知道當期大樂透累積數億,他興起走到彩券行跟著大家排隊買大樂透被民眾認出。 張菲感受到那種走入人群的快感,就像古代皇帝微服出巡般。他說,從年輕工作到老,一直都在棚內錄影、秀場做秀,沒辦法跟民眾生活在同一個步調,自從騎了重機後,他到那裡都不喬裝打扮,一臉大鬍子被認出後,他再忙再累,都會一一幫大家簽完名才走,他說:「是我媽告訴我的,我每天遇到歌迷影迷,但人家也許一輩子才遇到你一次,如果還臭臉對民眾,那怎得了。」 重機帶著他走遍各美景,也無意間治好他多年的老毛病,原來,因為哈雷機車的把手很高,手固定姿勢騎久後,長期以來的五十肩,和輕微的憂鬱症(因為美景)都不見了,好笑的是,車隊裡其他人的重機後座都有設戴人位子,他在進廠改車時跟技師說免了,「我喜歡一個人享受騁馳的感覺,大家問我要不要載女朋友,我用行動宣示,騎車在某方面來說是很個人的事,我自己來就好。」 張菲說,連出去跑跑,都分為好幾大類,「包括咖啡跑、早餐跑、蹺班跑、大會師及環島,嘿,每一種都不一樣,別以為那麼簡單。」 「大會師就要兩天一夜,平時我跟著自己的車隊跑,大會師的意思,就是各種不同車隊會合,我們是哈雷車隊,也許跟BMW或HONDA車隊會合,一起玩兩天。環島就是三、四天以上,我開始騎重機後,已經繞本島七、八圈了。」張菲提到重機,完全變了一個人,臉上看來年輕不少。 重機車體動輒數十公斤上百公斤,常有騎士車速過快,或不慎滑倒摔傷,張菲卻覺得他的玩法非常安全,「我們玩都經過仔細評估,例如去蘇花公路,會挑時間,剛地震完、大雨後,就改道。而我們這種美式機車跟其他日式不同,會發生危險甚至喪命的大多是日系的,因為他們的車飆得快,哈雷車底盤低,結構上限制轉彎時時速不能超過50公里,當然很安全。」 張菲小檔案: 本名張彥明,綽號阿牛,在綜藝圈地位崇高,跟張小燕、胡瓜、吳宗憲併稱「三王一后」,而在三王一后中,他的主持酬勞最高,高峰時每小時達45萬元,近年不景氣,降到每小時20萬。
民眾問:「啊你不是電視上那個張菲?」他先笑說不是,但忍不住說:「如果電視上那個張菲過一陣子突然會消失了,你們就知道我中獎了。」眾人一陣大笑,才知真的遇上明星,馬上湧上去找他簽名合照,這一簽就超過一個小時。
重機車隊都是一群群有相同喜好的人聚在一起遊山玩水,別看大家噗噗噗的在車道上呼嘯而過,其實他們無論身上的造型、重機怎麼改裝,都有很深的學問,他平時上節目總西裝正式造型,但換到哈雷車上,身上永遠披披掛掛,骷擄頭項鍊、粗銀手鍊,皮衣皮帽,甚至連皮靴也都講究,非常費工。
張菲解釋:「咖啡跑,就是單純走一段,中間或終點聚在知名的咖啡景點享受,例如平溪的莫內咖啡,西濱快速道路上也有一間莫內咖啡,宜蘭礁溪的伯朗咖啡,石門水庫的東尼咖啡,花蓮的遠來咖啡。」他如數家珍般一一道來:「有的在群山之中,有的以建築聞名,有的則緊鄰湖畔,在那裡消磨一下午,跟車隊裡各行各業的老闆級人物聊人生,感受到另一種生活滋味。」
他再說:「早餐跑,顧名思義就是找到定點去吃早餐,看個報,最常去的地方是平溪。蹺班跑更好玩了,因為車隊裡還有很多人是上班族,一看中午以後沒事,馬上上網貼文,說一點到三點,有沒有人要蹺班出去遛遛?馬上會有一堆人回應,這種大部分都選在台北近郊,不能走遠,例如到貓空,熟的人聚在一起閒聊,不熟的人看到貼文也可以來,大家交個朋友。」
張菲有兩個兒子,老大張少青,老二張少懷,兩人個性明顯不同,一個外放,一個內斂,老大也玩重機,常跟著老爸一起大會師、環島,張菲說:「我們三父子平時都忙,要湊在一起時間除了過年,幾乎不太可能,前陣子我叫少懷也騎,跟著車隊一起去宜蘭玩二天,逛羅東夜市,難得有交流近況的時間。」
他也是其中最會享受人生的天王,無論重機、風帆、輕航機,即天上飛的,水裡跑的,到地上奔馳,只要有刺激和新鮮感,他都愛,去年甚至花500萬買下輕航機,沒事就到花蓮飛上天,為了不讓工作影響休閒,手上永遠維持一個節目,目前是中視「綜藝大哥大」,已經做了9年。
- 1月 10 週一 201110:42
賽道見真章-M-Benz SLS AMG 6.2試駕
- 1月 09 週日 201123:25
富豪套餐 Stand Craft & Supercar
富豪套餐 Stand Craft & Supercar
美國的Strand Craft遊艇公司,推出了最新的SC 166與SC 122兩部大尺碼超艇;在私人遊艇領域中,船舶後面的數字通常代表以英呎計算的尺碼,因此這兩部船分別長達50.6與37.2公尺,規格相當碩大。

- 12月 17 週五 201012:11
21世紀的顯學─RFID無線射頻識別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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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Key與Teana的奇妙的配合,事實上便是近年來最熱門RFID技術的實作應用之一。
RFID的全名是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無線射頻識別技術,是利用無線電波通訊技術而產生的全新識别控制系統。整個系統包含電子標籤以及讀取器兩大部份。電子標籤是 一塊電子晶片,其內有無線通訊線路以及記憶體,當電子標籤接近讀取器的範圍之內,讀取器可以放出電波,與電子標籤進行連線,而電子標籤則將內部儲存的資料 回傳至讀取器,再由與讀取器連接的系統進行資料的判讀,以達成識別的目的。
在電子技術的日漸成熟之後,電子標籤的體積日漸輕便,而功能亦同步增強,而讀取器的辨識系統效率與準確度亦不斷提高,因而在車內電子系統全面數位化的時代,正可以利用RFID系統,取代原本的鑰匙與鎖芯,做為車用系統的管制系統,而這正是I-Key的應用。
每位Teana車主所取得的卡片型鑰匙之中,除了傳統的鑰匙、無線電警報器之外,更內建了電子標籤電路,而Teana的車用系統,則與RFID的 讀取器連接。拜先進的RFID技術之賜,Teana的車主免除了過去找鑰匙開車的麻煩過程。Teana的車主只需要將I-Key攜帶在身上,便可以達成過 去所有需要鑰匙進行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