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付款閘道(Payment Gateway)業務租用條款
商店登記名稱: (以下簡稱甲方 )
商店代號:822-□□□□□□□□□□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就所有以網際網路電腦連線方式租用乙方付款閘道(Payment Gateway)付款系統(以下簡稱本業務)從事電子支付款及其他服務之業務,雙方同意訂立下述條欽:
第一條、 雙方同意事項
一、 甲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應檢具本件申請書及乙方所要求之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辦理各項異動時亦同。
二、 甲方與消費者之購物糾紛與乙方無涉,應由甲方自行與消費者解決,乙方不負法律上責任。若有涉及消費者權益事宜,不論糾紛已否發生,乙方均有權要求甲方修改其應用軟體設計或改善其他相關事項,甲方應予配合。
三、 乙方為業務需要,得使用甲方在乙方登記之資料。前項資料乙方得編印或建置商家目錄。但甲方要求不刊登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系統運作及維護
一、 乙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乙方應於三日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惟有緊急需要者則不受此預告時間限制。
二、 乙方維持本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護。但甲方自備電子收銀系統及自行開發應用軟體者,應自行檢修。甲方使用本業務,如因乙方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乙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若甲方自備電子收銀系統(Payment Server),則需自行負責與本業務支付款系統測試並相容。
第三條、 簽帳交易請款
一、 甲方將累積之整批簽帳交易筆數、金額以網路於預定時間傳送至乙方電腦主機即視同完成該批請款,乙方完成比對後與電腦主機相符者,該整批金額由乙方扣除手續費(依特約商店合約書第五條)後於預定時間支付甲方。如甲方就支付金額有疑義時,應於三日內主動向乙方提出異議查詢。
二、 本業務系統設備障礙、斷線,以致甲方無法透過網路取得授權碼,依信用卡國際組織規範,甲方不得利用電話及人工索取授權碼。故甲方應自行考量另與乙方簽定郵購或電話訂購交易之特約商店合約書。
第四條、 交易記錄之內容
甲方應保存所有含數位簽章之電子訊息及經由網路所提供相關電子訊息之記錄,並應確保記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甲方如未保存者,推定以乙方所保存之記錄為真正。乙方對前項記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第五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一、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雙方就所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均不得主張該電子訊息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
二、 於前項之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程序中,雙方同意相關之訊息推定以乙方保存之電子訊息記錄證明之。乙方不得拒絕提供。
第六條、 簽帳交易查詢
本業務提供甲方網路查詢交易明細、結帳查詢及密碼變更服務,由甲方自訂使用者名稱 (4~12碼英文字母)及密碼 (4~12碼數字或英文字母),使用者名稱不得修改,密碼得由甲方自行上網變更,乙方得執行任何使用正確密碼所為之指示,而不須對該密碼是否親由本人或授權人使用負審查之義務。若有外洩之虞,甲方應立即利用本服務變更密碼並通知乙方。但倘因他人詐欺或未經授權而使用密碼所導致甲方之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惟乙方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密碼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害,應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保密義務及所有權
甲方使用本業務查詢網站上所有相關業務資料服務,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乙方所有。除事先經過乙方或其權利人之合法授權外,均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登載或以其他任何型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否則應負所有法律責任。
第八條、 費用收取
甲方租用本業務應繳各項費用,設定費新台幣0元、系統租用年費新台幣0元,前述費用乙方將於合約生效次月列示於商店對帳單上自動收取,甲方已繳租費後即不得請求退還。倘甲方因違反本契約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遭乙方終止契約者,亦不得請求乙方退還已繳費用。
第九條、 業務訊息之傳達
因本業務所生之各項通知,乙方得依甲方申請所載之聯絡人資料以電子郵件或郵寄送達即為生效。若聯絡人有異動甲方應立即向乙方申請異動登記,否則乙方得以對該原電子郵件位址或原留地址送達即視為已送達。
第十條、 約定事項修正及終止
一、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甲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乙方各項業務營業規章規定。如有增、刪、修正時,甲乙雙方須依“特約商店合約書”第八條規定或另訂增補條約辦理。
二、 甲方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暫停其使用或立即終止契約,並由甲方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1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或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2 .所營業務或廣告有違反消保法、公平交易法或其他法令或公序良俗者。
3 .違反本契約約定,經本行通知履行或改正而不為者。
4 .其他有危害通信或相關法令情事者。
三、 乙方如因情事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業務之經營,甲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乙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
第十一條、其他條款
一、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有遲延、遺漏或錯誤情事,或其內容遭第三人破解授權使用者代號或密碼而入侵網路系統刪除、修改、竊取或毀損業務記錄或資料等,而致他方受有損失時,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非經他方以書面同意,任一方當事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基於本契約之權利義務移轉與第三人。
三、本契約之效力、解釋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就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本契約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請雙方加蓋與合約書相同之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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